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4.变更后的设立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受处罚证明。);
5.资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住所证明(房产证明、买卖协议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8.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