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广德市、宿松县律师协会:
《安徽省律师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15日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
2023年8月28日
安徽省律师互助金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6日第五届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0月15日第六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2月16日第七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5日第八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7年12月11日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3年8月15日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律师同行互助的精神,促进全省律师行业形成和谐互助的良好风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特设立安徽省律师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助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互助金由省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包括互助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互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互助金管理工作接受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 互助金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互助金收入包括:
(一)省律师协会会费划拨。互助金余额超过60万时,下一年度会费不予划拨;互助金余额不足60万时,下一年度按照省律师协会实收会费的3%划拨。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三)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互助金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省律师协会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省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可以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省律师协会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款凭证,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互助金仅用于发放互助金,发放总额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八条 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上年结余的互助金自然转入次年互助金帐户。
第四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在本省执业的律师为互助对象,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处分处分执行期间、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或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 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称“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申请互助。
互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意外伤害致残;
2.罹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
3.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
4.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五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一条 互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市律师协会申请,互助对象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互助对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申请人。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互助金申请表》。
(二)互助对象的执业证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报告、伤残诊断证明复印件;互助对象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三)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互助申请期限:患病诊疗期间、自疾病诊断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因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三条 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采取会议方式对互助申请进行审议。采用会议方式审议的,须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用通讯会议方式表决的,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
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四条 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认为申请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认为情况不明或存在疑问,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委托专业机构等途径进行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和调查结论,作为会议审议依据。
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制作《关于同意/不同意互助申请的决定》,由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发生效。
第六章 互助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一次性给予互助金5000-10000元。有特殊情形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紧急情况下省律师协会第六章 互助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一次性给予互助金5000-10000元。有特殊情形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紧急情况下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可以先行决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互助金,由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七章 互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第十六条 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互助金发放金额,制作《互助金发放决定书》,安排发放。
第十七条 互助金由互助金账户转至互助对象所属律师协会账户。
第十八条 同一互助对象,互助金发放仅限一次。
第十九条 受领互助金由申请人办理,所属律师协会应当有相应的受领手续。
互助对象死亡的,受领人应为互助对象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条 受领互助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互助对象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受领互助金的说明。
2.互助对象死亡的,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受领人与互助对象的关系证明材料。
3.委托他人受领互助金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互助的终止和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除互助责任:
1.因会员自杀、自残或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
2.未经省、市、区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4.其他应免除互助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取欺骗手段领取互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互助金外,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互助金金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