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市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7年度检查考核。
2018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7年度检查考核活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也不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为: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情况、受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档案管理达标升级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 “不合格”二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律师事务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4、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5、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6、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7、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8、本所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9、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 “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总结本所2017年度的执业情况,并将执业情况总结和自评等次填写在《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上,执业情况总结可单独附纸,连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它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县(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县(区)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由市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组确定。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司法局将在市司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年度检查考核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市司法局局长项丰年,副组长:市司法局副局长刘琪;成员:刘建敏、晏利桃、邢婧、章晓革、王继薇。
四、考核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过考核准确反映律师执业情况,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2、严格依法依规抓好年度考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律师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规则等,全面掌握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全面、准确、及时填报年度检查考核相关信息。要认真核对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相关数据,特别是变更比较频繁的诸如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合伙人、主任、联系电话和律师的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及时更改不正确的信息,切实做到不漏报、错报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确保提交材料(数据)真实、准确。
4、认真做好专职律师执业资质审查工作。严格审查专职律师社保缴费情况,应当参加社保缴费的律师,必须提交2017年12月或以后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应当进行社保缴费未缴费的,属于不符合专职律师执业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提出撤销行政许可报告。
5、公告注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填报《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收缴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其基本信息应当填入《未参加2017年度执业年度考核律师花名册》(见律师考核表格附件6),同时要注明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原因。不上缴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登报公告,提交登报报纸原件。
6、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检查时,对被查律师事务所提出整改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整改报告,详细说明整改情况,考核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查或提交材料。未进行整改或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暂缓对其确定考核结果。
6、为确保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4月30日前省厅暂停律师转所审批工作。
五、考核时间安排
4月9日前,为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考核时间。
4月10-12日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考核材料审查;4月18-20日对执业证进行盖章确认(见附件四安排表)。
六、报送材料要求
律师事务所考核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2017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一)(纸质及电子版);
2、《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自查登记表》(附件二);
3、《未参加2017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6)及电子版,上交的律师执业证或报纸、PKI;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花名册(实习、律师助理、行政人员)(附件三);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提交2017年12月份含有缴费名单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不需办理社保的,提供退休证明文件或领取社保退休金证明材料;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两本);
7、会费、基金缴款转账凭证复印件或现金缴款凭证原件;
8、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存放说明。
(二)律师执业考核应当上报的考核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活动情况统计表;
3、各类花名册等(见律协考核文件);
4、律师执业证
芜湖市司法局
2018年3月12日
附件:一、2017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二、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自查登记表
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花名册(实习、律师助理、行政人员)
四、报送考核材料、执业证时间安排表
五、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花名册.doc
六、未参加2017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6)
七、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费等缴费一览表(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