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举办《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主要内容解读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8-01-22  浏览次数:458

为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又出台“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部署试点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018年1月18日下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结合“三项规程”颁布的契机举办了对其主要内容的解读研讨会。本次讲座由我所管委会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博士主讲。本所律师参加了学习和讨论。

对于庭前会议规程,奚玮教授强调,庭前会议的处理事项包括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庭前会议并非审判必经程序,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而刑辩律师需要注意的是,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外,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且应当说明申请理由和需要处理的事项。对于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律师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完善笔录,提高程序意识。

对于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奚玮教授提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这只是申请环节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方并不承担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举证责任。立足司法实践,相关“线索”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相关“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材料。

对于法庭调查规程,奚玮教授指出,在以往的法庭举证质证阶段,通常是控方出示一个或一组证据,然后出示下一个或下一组证据,法庭经常限制辩护人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展开阐述,会让辩护人等到法庭辩论阶段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综合阐明。这样下来,由于人为地分割为控辩双方的举证程序,对辩方有利且可以完全反驳控方证据的辩方证据只能等到辩方举证的时候才能出示举证,证明效果大打折扣。故在《法庭调查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该内容以及多轮质证的规定,系司法证明实质化的体现,也无疑增加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

奚玮教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使得讲座高潮迭起,加深了与会人员对于“三项规程”的理解与掌握,同时也有益于我所律师将“三项规程”恰当准确地运用到刑事辩护实践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