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378

各市直律师事务所、县(区)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据此,省高院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该规定已实施近四年。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总结的通知》,请你们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填写本市(县)《律师调查令实施情况一览表》,并于2017年7月18日前报送律公科邮箱 whglk@sina.com

      律师调查令实施情况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