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发布日期:2021-09-15  浏览次数:6077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

3.设区的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应当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的原件,核对无误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4.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区)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区)司法局进行实地核实。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查,并应在市局互联网网站上公示3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到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报送省司法厅。

5.省司法厅自收到设区的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书之日起予以审核,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制发后3日内在司法厅网站上公开发布。

7.设立分所,须经省司法厅审核,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一、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3.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及设立人个人情况(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

(1)个人简历: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设区的市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5)设立人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设所的,应当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

(6)除离退休人员外,其它设立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

6.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拟成立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指派党建联络员等具体筹备情况);

7.《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4.派驻分所的负责人人选,派驻分所的律师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材料要求提交;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三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7.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拟成立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指派党建联络员等具体筹备情况);

8.《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人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5.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五条要求提交; 

6.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拟成立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指派党建联络员等具体筹备情况);

7.《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