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07-23  浏览次数:6954

2018年7月20日市律协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保障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芜湖市律师协会章程》和《芜湖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是市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会员维权、表彰奖励、惩戒工作的专门机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负责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五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委员人选由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主任或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本届常务理事会相同。

第六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品行良好、具有丰富执业经验或管理经验、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秘书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9名。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的日常性事务工作。

第九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聘请。

第十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不再执业或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

(六)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第十一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委员会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委员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会议、活动,或者累计两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不胜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委员申请辞职的,由该委员会或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表彰奖励、惩戒、维权工作;

(二)对违反行业有关规定,在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上报纪律委员会对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讨论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在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权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书;

(四)对涉嫌犯罪的投诉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五)负责审查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律师协会年度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工作情况;

(六)承担维权与纪律、奖励工作有关的课题调研;

(七)负责与维权与纪律、奖励工作有关的律师行业规范的起草、论证 ;

(八)承办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律师协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根据常务理事会授权和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二)召集、主持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会议;

(三)部署安排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六)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二)承办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利用其职务身份为本人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经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十八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经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主任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除有特别规定外,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人员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开展、财务收支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维权、纪律、奖励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相关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