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个别律师事务所出现了接受有关公司委托挂名实习的现象,严重违反实习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实习律师诚信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实习律师管理具体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报市律师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实习。
二、律师事务所只能接受个人的实习申请,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为其工作人员挂名实习,若接受委托挂名实习的,将按照实习管理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取消该所以后接收实习律师的资格。
三、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实习管理的要求,严格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并为实习律师的实务训练、基本生活提供相应的人力和物质保障。
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要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个律师和实习人员,在本所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并在2013年11月15日前向市律师协会上报自查结果。
芜湖市律师协会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