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7542

芜湖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

(2018年6月 15日市律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6月17日芜湖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芜湖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相关专业领域中的作用,根据《芜湖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培训和交流活动,并就不同领域的律师业务对全市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首先由律师本人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秘书长协商选聘。每个专业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  

第六条 担任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法律实务、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工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较丰富的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三)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探索、研究; 

(四)在某领域有特殊专长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撤销;  

(五)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向专业委员会至少提交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四)委员变更执业机构、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委员会主任和律协秘书处;   

(五)在执业所在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所在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往外市执业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该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每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每年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四)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不履行委员义务;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顾问,顾问由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聘任。顾问可以应邀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和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应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而且热心律师业务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产生,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该届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主任的职责:  

(一)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确定委员会秘书人选;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芜湖律协或者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暂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律协秘书处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撤换。  

主任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述职。专业委员会一年内不组织活动的,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由委员担任,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为专业委员会指导、执行机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委员会的活动细则;  

(三)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活动预算及任期工作规划;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事宜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会议有关决议报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应致力于发挥会员的积极性,通过推动实务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全市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相关专业业务调研和预测展望,指导律师业务拓展;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立法、司法活动及社会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省律协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制定我市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等业务规范;  

(五)协调、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披露等活动;  

(七)开展与其它省、市律师的交流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开展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题,并按照主任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接受律协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本委员会律师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向律协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工作计划方案由律协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上报律协秘书处,转化为研究成果及时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其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及委员交纳的活动经费等。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开展业务活动、举行会议等需要律协拨款支付费用的,应控制在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事先向律协秘书处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报告,经分管会长同意后执行。如果活动费用超过当年经费预算的,经事先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除自行组织的社会赞助等收入外,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